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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法定程序

2018-05-23绍兴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的法定程序

   一、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并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采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法律方式:


   1、国外一方,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并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在诉状上写明就离婚问题已基本达成一致的事实,以便法院早日开庭,快速结案。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法律方式:


   1、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 法院受理后一般会产生两种情况: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做出判决离否;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杳无消息,法院一般还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 双方能达成合意的法律方式:


   1、双方可以带着相关材料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出具前述第二、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港澳台居民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程序同上。


   (二) 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方式。


   1、 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法院受理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程序同上。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方式。


   1、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登记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到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四、双方夫妻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外登记结婚并定居的离婚方式。


   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程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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