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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指认第三者查无实据属侵权

2018-05-25绍兴离婚律师

  □谢兼明

  【案情】

  2006年2月,李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陆x芳离婚。3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审判长在开始法庭调查之前,询问李x和陆x芳是否申请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二人均表示不申请,法庭遂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陆x芳在法庭上说,李x提出离婚的根本原因是有了第三者,并且当庭指出第三者是林x莉,并对其年龄、职业及住址作出了具体描述,但拿不出李x和林x莉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因是公开审理,旁听群众较多,这件事很快传播开来,大家的风言风语令林x莉抬不起头来。林x莉因心理压力过大,最终导致严重失眠,没有办法正常工作,她开办的诊所也被迫歇业。5月17日,林x莉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陆x芳,要求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陆x芳不存在名誉侵权问题。她说出李x有第三者只是为行使其答辩权和辩论权,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她的表达虽有不当,但不足以构成侵权。

  【争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x芳侵犯了林x莉的名誉权,应当向林x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酌情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费。理由是:陆x芳的不当言论确实给林x莉的名誉造成了损失,并致使其经常失眠、不能正常地工作。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陆x芳行使答辩权本来无可厚非,但离婚案件往往可能涉及到婚姻的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的隐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离婚类案件的审理有特殊规定,即如果认为案件的审理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陆x芳明知可能涉及到他人隐私,在法庭履行释明义务,征询其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意见后,仍明确表示不申请不公开审理。并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法庭上当着众多旁听群众指名道姓说出林x莉是第三者。因此,不管陆x芳发表这番言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均存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主观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陆x芳在离婚诉讼中口口声声说林x莉是第三者,而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第三者”之事实的存在,应当视为对林x莉的诽谤。此事很快经旁听群众传播开来,使得林x莉在当地的声誉受到消极影响,因此陆x芳的行为侵害了林x莉的名誉权。

  《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因此,应当责令陆x芳向林x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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